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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2014年2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漁業法規修正第4條,臺灣的漁港共分成二類:

第一類漁港乃使用目的屬於全國性或配合漁業發展特殊需要者,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;
其他不屬於第一類漁港的則歸於第二類漁港,主管機關為當地縣、市政府。


據漁業署當前規劃,目前第一類漁港共有9處,分別是
基隆市正濱漁港、基隆市八斗子漁港,宜蘭縣烏石漁港、宜蘭縣南方澳漁港,
新竹市新竹漁港,臺中市梧棲漁港,高雄市前鎮漁港,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,
第二類漁港則有215處。

 

已經廢止的舊制中,臺灣的漁港共分成四類,
第一類漁港使用範圍為全臺灣(全臺、遠洋漁業),共12個,
第二類漁港是屬於區域性(近海漁業),共11個,
第三類漁港為地方性(沿岸漁業),共117個,
第四類漁港主要是離島或偏遠地區的作業漁船避風港(臨時停泊或避風),共99個。
全國總計共有239個漁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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